宣威市杨柳镇杨柳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
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
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
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
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
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
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5.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
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6.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7.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花、
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
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8.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9.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失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
生产等公共设施。
10.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11.严禁乱砍滥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
庄稼及其它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抛放猪、牛、羊。
12.严禁非法上访、缠访、闹访和无理取闹。
13.严禁阻碍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对违
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触犯法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村风民俗
1.婚事新办。抵制奢靡之风,反对高额彩礼;倡导移风易俗,
主张婚事新办;推行集体婚礼、旅行婚礼、爱心婚礼等新型婚礼;
坚持文明婚庆,拒绝铺张浪费,婚礼仪式从简,摒弃滥发请柬、
大摆筵席。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反对定娃
娃亲,索取“天价”彩礼等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注:村民红白喜
事的礼金不能超过 100 元,结婚用的彩礼不能超过 3 万元。)
2.丧事简办。实行文明健康的治丧方式,禁止在公共场所搭
设灵棚,游丧闹丧,随意抛洒焚烧纸钱冥币,燃放鞭炮;控制丧
事规模,禁止大操大办丧事,压缩丧葬时间,简化仪式,提倡“一
一二”办丧模式,参加丧葬人员佩戴一朵白花,在公墓悼念厅举
行一个追思仪式,吃两餐饭。履行生前善待、逝后简办的尽孝方
式,鼓励实行生态安葬方式。
3.余事不办。禁止假借各种名义滥办喜事、俗事并借机炫富
显贵、借机敛财。实行乔迁、寿诞、升学、参军、孩子满月等事
项不对外搞庆贺活动、不办酒席。确需庆贺的,实行节俭办聚会,
不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不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礼品礼金。
4.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勤俭节约,转变旧
俗观念思想,树立厚养薄葬即孝的观念,办理丧葬事宜中,按照
丧事简办的原则,控制丧事规模,简化治丧程序,压缩治丧时间,
杜绝出大殡,办长丧。
5.弘扬廉洁文化。全体村民应积极弘扬廉洁文化,自觉抵制
贪污腐败行为。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参与村内事务,坚决
杜绝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
6.倡导清廉家风,重视家庭廉洁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监
督、相互提醒,做到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传承清正廉洁的美
德,为子女树立良好榜样。
7.红白喜事将由政府设立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
丧事从简,破除陈规陋习,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这里
所指的红白喜事是指婚嫁、老人百年终寿,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
操办酒席,如∶生日、学酒、搬家、剃头、满月、再婚等等。
8.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
传淫秽书刊、录像,不参加非法组织,不搞非法宗教活动。
9.依法婚育。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
于二十周岁。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
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直系血亲或者三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0.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
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
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
必需的生活物品。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义务,
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赡养人、扶养人
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
务。(注:不赡养老人的子女,村委会对其进行教育批评,不改正、
不赡养的将纳入村道德“黑榜”和黑名单进行公示,并按村规民
约执行。)
11.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
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
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尽到抚养学生上学义务,不得让孩子辍学。
12.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溺、
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
和老年妇女。
13.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对家庭暴力是每个家庭的责任,禁
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14.村民之间应和睦相处,发生矛盾纠纷要依法解决,不得
争吵、辱骂、殴打,应本着互敬互爱、平等协商的原则,由村组
调解,也可通过法律部门解决;若在村内引发纠纷,三次以上无
理的一方,将在全村“三治融合”公示栏公示,享受国家优惠政
策的视情节根据政策规定取消享受资格。
三、农村环境卫生
1.村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村民参与、互
相监督的原则。
2.垃圾清运费按每户 50 元收缴,集市按经营面积收缴。
3.村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并有
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4.村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和划定卫生管理区域制
度。村容村貌的要求是:
(1)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有序,无乱设摊点、乱搭建、张贴、
涂写、刻画、堆放等行为。
(2)在主干道路、公共巷道两侧单位、住户和经营户按照
界定路段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监督、包秩
序。
(3)保持村环境卫生整治,妥善处理规范“五堆”,即∶“柴
堆、草堆、粪堆、沙石堆、垃圾堆”,草堆,粪堆必须出村,柴
堆必须整齐堆放。
(4)村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安全。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如有损坏,产权单位或
个人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换。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因建设和生产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边堆放的建筑材
料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在施工和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在施
工和生产结束当天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如不及时清运将给以
200 至 1000 元罚款。
(6)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行为∶①严禁在村
内乱放畜禽,畜禽必须圈养。②严禁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乱扔动物尸体等。③严禁圈养家禽粪便随意排放到村庄沟内、
河内造成村庄和河道污染。④严禁有损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其他
行为。
(7)要积极参与动物检疫。
(8)垃圾实行定时清运。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平时不出
户,垃圾定时清运出村。
(9)严禁残垣断壁:对村内长期无人修缮的废弃房屋、畜
舍、烤房、旱厕、残垣断壁等要自主清除并复垦复绿。
四、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
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 予以批评教育;
2. 责令其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 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 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五、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六、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
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
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七、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
规定执行。
八、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